发布日期:2024-12-17
为实现建设公开、透明、高效率、高公信力的慈善组织目标,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为: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有效。
第二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包括以下七类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本组织的基本信息 1.章程;
2.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
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本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本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7.按年度公开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 5 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包括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项目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公开募捐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每年至少一次公开财务状况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包括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 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
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
(七)重大灾害救助公开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款物 数量及来源、捐赠款物的使用方向、捐赠款物的接收单位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还包括:
开展定向募捐的, 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向受益人告知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 向志愿者公开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
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民政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报刊、广播、 电视或者互联网等第三方媒体渠道;在募捐活动现场、募捐活动载体、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 基本信息的形成或变更,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行为,在信息形成 30 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 5 月 31 日前对外公开,并且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七条 公开募捐信息,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公 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 询方法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 募得款物情况;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信息。
第八条 慈善项目在设立时,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公开项目结项报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 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慈善信托信息,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 72 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流程如下图:
第十二条 工作要求:
(一)部门负责: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须明确到具体 的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设立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信息要真实、完整、及时。

(二)年度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年度部门和个人工作绩效考核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24 年 12 月 23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