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童伴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2-17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本组织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维 护机构财产安全;设置优化财务业务流程,对本会的经济活 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细化财务指 标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实现资产的合理、稳健保值增值。

理事会对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核年度财 务预决算报告,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长办公会负责。

财务部负责组织制订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预决算管理,对本组织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对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对财务信息进行披露。

本组织财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国家政 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年度财务报表及重大项目情况接 受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组织的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

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

本组织财务预算是依照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参考历年财务情况,将年度保障公益项目的开展和机构平稳运转及基金保值增值的所有收入、支出进行的预计。财务预算是本组织综合业务活动的计划,是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管理活动,为控制日常经济活动提供依据,并作为绩效考核的目标。

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可进 行预算调整,部门应列示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相关说明, 报分管会领导审核,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财务部按半年度、年度进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反馈。年终决算时,对机构和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总结,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需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会计核算与电算化

本组织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对本组织经济活动进行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  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记录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  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核算, 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严格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独立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本组织采用会计电算化方式,利用会计软件在计算机设备中对会计业务进行处理,完成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负责本会会计电算化工作,财务部负责人具体负责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管理。

财务部计算机仅限本部门及有业务关系的人员使用,不得使用部门计算机做与本组织业务无关的工作。不得采 取有害计算机设备和危害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明确制定上机 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 严格管理,定期更换密码。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

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 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版本升级和计算机硬 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进行报备;在软件修 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 安全。

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 施,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维护设备良好运行 状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或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 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即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统称电算 化会计档案。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 定的要求进行管理,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视同 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 后的五年。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本组织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 为货币资金的有价证券。基金财务部负责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民非会计准则》、《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杭州童伴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安

排资金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收入和支出管理。现金捐赠收入,原 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补充定额内现金应向银行另行提取。现金支出,应从库存现 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捐赠收入中直接支付, 坐支现金。凡能用支票、转账汇款支付的款项不得用现金支 付 。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MIS系统审批流程 到出纳处方可付款。

现金使用范围:

( 一 )支付员工差旅费报销;

( 二 )支付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 ,金额在银行存款 结算起点以下;

( 三 )因业务活动需要借备用金;

( 四 )其他按有关规定需以现金支付的开支。 现金账目管理:

建立、健全现金账目 ,按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 ,序时逐  笔记载各项现金收付事项,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证、账账、 账款相符 。 同时 ,还必须做到:

( 一)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责任分明 , 即钱账分开 , 不 准一人兼管;

( 二 )不准挪用现金 , 或以“ 白条 ”、非现金凭证抵顶

库存现金;

( 三 )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 四 )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 五 )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

( 六)不准将本会收入的现金 , 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 等金融机构;

( 七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 私设小金库;

(八)不准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 或支取现金。

现金核算要求:

出纳人员根据完整审批流程后的凭证 ,核实款项用途和 金额无误后 , 办理收付款项结算 。

出纳人员不得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 的凭证 ;对于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必须退回 , 要 求补充、更正。

现金盘盈( 亏 ):

( 一 )按照有关规定 ,年底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1000 元;

( 二 )月初 , 出纳应对上月底现金库存进行盘点 , 并编  制现金盘点表 , 由财务负责人进行监盘 ,确保现金账面余额  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 三 )现金保管人员发现现金丢失、短少或长余时 , 要

及时查清原因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按有关规定处理。 现金借款的处理:

因业务活动需要 , 经会领导批准后借用现金 , 须填写 借款凭单 , 写明借款部门、现金用途、 申请金额 ,按借款审 批程序 ,经财务负责人核准签字后 , 方可借款 , 并在借款当 月 内办理借款手续。

•  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本会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 ,严禁出借账 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 账套现。

银行账户的使用密码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 非因业务 需要 , 不得随意告知他人。

银行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 , 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使用 。 印 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人代管。

基金财务部负责人指定的会计应定期将银行日记账与 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银行支票由财务部门专人签发和保管 ;起付金额

1000 元以上 , 原则上使用支票支付。

( 二 )领用银行支票应按规定手续办理 ,领用人须填写

《支票领用单》 或《借款凭单》, 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后 , 出纳签发银行支票 ,支票领用人员要在银行支票使用簿 上签字 ,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 、收款人、用 途等 , 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空头支票 。如遇特殊情况需签发 空白支票 , 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及收款单位 , 并在小写金额 栏恰当币位上注明“ ¥ ”,  严禁签发各项均为空白的支票 。 签发转账支票 , 须填写齐全各项内容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领用支票人员 , 必须在当月内到财务部门报账 , 不得将    银行支票转借他人使用 。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    的 , 应到财务部门说明原因 , 限定报账时间 ,前账不清 , 后    账不借 。超过有效期尚未使用的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注销。 支票签发后 , 财会人员需将支票存根及原始凭证妥善保存。

领用支票人员对所领用支票须妥善保管 ,如发现支票丢 失 ,须积极查找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报告 , 由财务 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 因支票丢失使本会财产遭受损失者 ,要 追究支票领用人责任。

( 三 )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 ,对于 分期付款的 , 必须按每次付款金额取得发票方可报销。

( 四 )财务部须建立支票登记簿 ,指定专人对购入和使 用的支票按号登记 ,支票存根与凭证一起装订保存 。作废支 票不准撕毁或丢失 , 注销后妥善保管备查。

•  其他货币资金

(一)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选择银行汇票、银 行本票、信用卡等结算工具 , 应及时办理结算 ,对逾期尚未 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 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财 务人员付出款项时 , 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 附入付款凭证以便记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 办理报批。

(二)通过支付宝、微信 、易宝支付等第三方平台收到 的捐赠收入 ,项目部门应及时转款到基本户 ,会计部门根据 项目部门提供的第三方平台捐赠收入明细 , 归纳记入相应项 目进行核算。

•  外币业务:

本会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外币发生增减变动时 ,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 场汇价( 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

凡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 及计价等业务 , 均要记录外币数额 , 并换算为人民币记账。

对于外币现金 , 应收应付往来结算款项 , 需根据实际情 况按货币种类分别设账记账。

•电子(网络)银行的管理:

本会银行账户所开通的电子(网络)银行必须按国家规 定开设和使用。

电子(网络)银行的客户证书 USBkey 密码必须保密,未 经会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告知他人。

电子(网络)银行的客户证书USB key 分为制单和授权, USB key 须分开保管 , 不准由一人单独保管使用。

财务人员使用电子(网络)银行支付款项 ,根据凭付款 审批单或MIS 系统完整审批方可付款。

财务人员应在电子(网络)银行定期对账 ,及时查询到 账、余额情况 。财务负责人不定期查询电子(网络)银行使 用安全。

第五章捐赠物资管理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 的项目资金采购的物资。捐赠物资的管理是规范捐赠物资接 收、物资采购、入库、仓储、出库及发放、会计记录等流程, 保护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项目执行部门根据捐赠协议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办理入  库手续。捐赠物资直接发到本会的,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接收, 基金财务部依据综合办公室签字确认的入库单、捐赠协议及  相关价值证明进行账务核算。捐赠物资由受助者直接接收的, 项目执行部门需同时提供捐赠物资出入库清单及接收证明。  捐赠物资未发货,厂存或由第三方托管存储的,需出具相关  存储证明。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

应该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不能提供以上凭 据的,需捐赠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价值证明书,相关项目执行 部门对物资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并出具相关说明,基金财务 部据此入账,并开据捐赠票据。

发出捐赠物资需由项目执行部门根据资助协议提出申 请,填写出库单,存在本会的捐赠物资发出时, 由综合办公 室在出库单签字确认。项目执行部门将出库单、受助方收货 证明等及时交基金财务部进行存货的账务核算。

捐赠物资实行账物分管,综合办公室负责实物保管和仓 库实物账,基金财务部负责协议保管和实物金额账。入库物 资应由专人保管,特殊捐赠物资应根据其自身存放要求进行 妥善保管,以免损坏。每年应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 实相符。基金财务部每年监督存货账实情况。

为提高本组织项目执行的透明度,原则上物资受助方应明 确到人或最小接受单位。本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 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察。

第六章收入费用管理

本组织的收入按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 收益和其他收入,费用按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所有资金收支都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  收入管理

收入按非限定性和限定性进行核算。

开展公益项目须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内容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捐赠者意愿。捐赠款项实际到 账,捐赠物资确定入库,开具相关票据。

•  费用管理

费用支出应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本着量入为出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本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统称 为管理费用,基金财务部依照相关流程对费用支出进行财务管理。

第七章税务申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组织目前缴纳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财务部为本组织税务申报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应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 严格按照税务登记所核定的税种依法申报。在处理每项经济业务时,要切实树立纳税意识。严格成本开支范围,不得跨期列支费用,正确把握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征税和减免税的界限,正确计提、缴纳税金,不得少计、漏计、不计税金。

本组织税务申报管理由财务部分管会领导负责,财务人员应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部负责人应对数据填报的规范性、准确及差异内容进行审核。财务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税务申报形式进行申报,并由银行代扣税款。纳税申报完毕后,负责纳税申报的会计应及时将申报表打印整理、装订, 以便备查。

第八章票据管理

本组织使用的票据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财政票据指本会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公益事业捐 赠统一票据(电子)。

财务部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工作。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本组织的税务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是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务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使用发票的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使用安全。指定专人负责领购、保管,不得发生转借、代开、虚开发票的事项。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对发票领购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基金财务部根据本会业务需要开具相应的票据,并在每月月初进行税务抄报、发票明细表打印及纳税申报。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财务报告是指对内及对外提供的反映本会某一特定日 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开展业务活动成果、现金流量及 财务情况说明的文件,分为年度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

财务分析是以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为 依据,对本组织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为其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财务部负责本组织的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 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财务报告由会计

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接受独立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报告应当由分管会领导和财务部负责人签章,分管会领导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财务报表分析包括对比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负债、 净资产、业务活动收支的变动原因,以及业务活动存在的主 要问题。财务分析应遵循目的明确、实事求是、动态分析及 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本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 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 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本组织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基金财务部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工作。

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本组织内部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分管会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 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对已到保管期限仍需继续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 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基金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 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保管 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 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 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与信息披露

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等管理规定,对财务部的工作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 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

资料不相符的,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 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分管财务会领导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基金财务部负 责人监交;基金财务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 由分管财务会 领导监交。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一)本会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 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二)本组织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 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根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重 一大 ”事项管理办法》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执行监督。

接受国家、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本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  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及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向会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财务部依照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组织官网上,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相关的财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二章 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附则解释。

本制度经2024年12月23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